人民銀行發布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(草案徵求意見稿)」,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職責,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,構建權責清晰的監管框架。

人行網頁上刊登的意見稿明確指出,省級人民政府履行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及風險處置職責,承擔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屬地責任,督促各類股東履行補充資本義務,對省級行政區域內防範及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。

同時,省級人民政府授權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監督管理及風險防範處置工作,應當確保下級人民政府具備相應監督管理能力。地方金融組織審批許可權不可下放。

起草說明指出,2017年以來成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,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,取得明顯成效,但在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中,因缺乏國家層面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,各方對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理解不盡一致,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《條例》,統一監管標準,確保中央對加強地方金融監管的各項部署得到落實。

在監管協調機制方面,意見稿指出,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加強統籌協調,促進中央與地方在金融監督管理、風險處置、資訊共用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;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,履行屬地金融監督管理職責,負責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,兩個機制應當加強協調,形成合力。